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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總則 *條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推進的決定》(粵發〔2011〕26號)、《關于加快我省環保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粵府〔2012〕36號)、《廣東省“十二五”時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先試方案》(粵府辦〔2012〕118號)和《環境保護部關于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環規財函〔2017〕172號),進一步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市場,推動環境污染治理市場的健康發展,特**本辦法。 *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治理能力,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承擔環境污染治理業務的能力;環境污染治理能力評價(以下簡稱“能力評價”),是指為適應和滿足環境保護的相關需求,對我省從事環境污染防治工程設計、施工、安裝、調試的能力及范圍等進行評價。 *三條 評價范圍包括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噪聲與振動以及污染修復等環境污染工程五個*類別。 *四條 能力評價是針對廣東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以下簡稱“省環保產業協會”)會員單位開展的、立足于行業自律的自愿性的第三方評價活動,是按照規定的指標和程序,對相關會員單位的環境污染治理能力進行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 *五條 能力評價不作為任何市場準入條件,能力評價不收取評價費用。 *六條 能力評價分為**、乙級和臨時三種等級。 *二章申報條件 *七條 申請能力評價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辦公、設計、實驗場所; (三)具備承擔與評價等級相適應的環境污染防治工程設計、施工、安裝、調試及分析化驗能力; (四)有健全的公司管理制度及質量安全管理體系。 *八條 申請能力評價**的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除具備本辦法*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金不少于800萬元人民幣。 (二)具備不少于15名相關*的初級(或相當于初級)以上*技術資格的技術人員且*與所承擔的環境污染防治工程類別配套合理,其中具有**(或相當于**)*技術資格的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 (三)獨立承擔的環境污染防治工程項目投資額達到業績表(附件1)的相關要求 ,所承擔的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正常,污染物排放穩定達標并經驗收通過; (四)具有一定的自主技術開發和**能力,在從事的污染治理*中,主導技術至少有一項具有發明證書或獲得兩項市級以上相關領域的獎項或鑒定等。 (五)具有固定的檢測化驗場所,配備完備的檢測儀器設備、設施及至少2名*的環境檢測技術人員。 *九條 申請能力評價乙級的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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